(2016)晋080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长福(又名张常福)与被执行人邱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福,邱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张长福(又名张常福),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东街。被执行人邱应军,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洪池乡吕沟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长福(又名张常福)与被执行人邱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长福(又名张常福)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 # xB;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