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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长福(又名张常福)与被执行人邱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福,邱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张长福(又名张常福),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东街。被执行人邱应军,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洪池乡吕沟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长福(又名张常福)与被执行人邱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长福(又名张常福)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 # xB;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