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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友德与谢倩、代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德,谢倩,代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162号原告:徐友德,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泽,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倩,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代晓东,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同上。原告徐友德与被告谢倩、代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