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友德与谢倩、代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德,谢倩,代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162号原告:徐友德,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泽,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倩,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代晓东,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同上。原告徐友德与被告谢倩、代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