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党田坤与马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田坤,马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62-2号申请执行人:党田坤,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澄城县。被执行人:马文革,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党田坤与马文革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分期偿还借款,并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