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卫红与肖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红,肖学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87号原告:唐卫红,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肖学武,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卫红与被告肖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卫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卫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唐卫红承担。审判员 刘文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凯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