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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增民与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增民,王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94号申请执行人蔡增民,男,194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堡子村4组35号。被执行人王瑞平,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白家塬村3组。蔡增民申请执行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瑞平应履行案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8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瑞平已将以上案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4号民调解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树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