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增民与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增民,王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94号申请执行人蔡增民,男,194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堡子村4组35号。被执行人王瑞平,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白家塬村3组。蔡增民申请执行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瑞平应履行案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8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瑞平已将以上案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4号民调解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洲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树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