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蒙悦与金允政、金万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蒙悦,金允政,金万倩,黄军英,义乌市恒宇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726号原告:刘蒙悦,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俊、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允政,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金万倩,女,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军英,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恒宇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允政。原告刘蒙悦诉被告金允政、金万倩、黄军英、义乌市恒宇针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蒙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蒙悦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