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张洪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张洪涛,孙杰华,刘怀信,史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栋,主任。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孙杰华,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刘怀信,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史焕忠,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与张洪涛、孙杰华、刘怀信、史焕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后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