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张洪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张洪涛,孙杰华,刘怀信,史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栋,主任。被执行人:张洪涛,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孙杰华,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刘怀信,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史焕忠,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与张洪涛、孙杰华、刘怀信、史焕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后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