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春利孙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利,孙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31号原告:赵春利,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召君,安图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保兰,女,住吉林省安图县。赵春利与孙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赵春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春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赵春利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