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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春利孙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利,孙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31号原告:赵春利,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召君,安图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保兰,女,住吉林省安图县。赵春利与孙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赵春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春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赵春利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