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基甸、张晓明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基甸,张晓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119号申请人:高基甸,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张晓明,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高基甸与被申请人张晓明不当得利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晓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军区分理处(账号:62×××78)的银行存款46750元,并以申请人高基甸交纳的担保金4675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晓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军区分理处(账号:62×××78)的银行存款46750元。保全费488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