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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金生与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生,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生,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忠仁,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生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协助办理林照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张金生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