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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健、张洪与李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张洪,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李学东,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张健、张洪与被执行人李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辰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