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新光与杨磊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光,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95号之一申请人王新光,男,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杨磊,男,1983年2月18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关于王新光诉杨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义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新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6000元、案件受理费72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杨磊(身份证号码)的住房公积金25000元后再将该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