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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克涛、张鑫鑫等与漯河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涛,张鑫鑫,漯河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749号原告张克涛,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注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张鑫鑫,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李亚楠;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涛及张鑫鑫诉被告漯河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涛及张鑫鑫在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涛及张鑫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涛及张鑫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克涛及张鑫鑫负担。审 判 长  蒲红伦审 判 员  李小勇人民陪审员  胡梦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