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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安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458号原告:王安国,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工农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安国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安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国自愿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罗世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