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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胜良与吴云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胜良,吴云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830号申请人潘胜良,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吕骏,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彦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云彬,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潘胜良与被申请人吴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潘胜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云彬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潘胜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