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世才与周发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才,周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世才,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周发友,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宋世才与周发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42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周发友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所分理处开设的帐户的存款人民币664.76元。现因被执行人周发友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发友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所分理处开设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