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普洱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与叶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叶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833号原告:普洱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32114-1。法定代表人:白跃东,职务:负责人。地址: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梅,女,1984年10月27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建,男,1984年11月10日生,现住景谷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普洱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诉被告叶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普洱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梅于当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普洱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普洱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郭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