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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陈奋梅与被执行人梁佐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陈奋梅,梁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云浮市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陈奋梅,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云浮市新兴县。被执行人梁佐敬,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新兴县,现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陈明、陈奋梅与被执行人梁佐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佐敬应支付赔偿款36772.63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明,被执行人梁佐敬应支付赔偿款2809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奋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11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8日本院举行执行听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到庭参加执行听证。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8日本院举行执行听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到庭参加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7)粤5321执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