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慧英、候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英,候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杨慧英,被执行人候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候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候金华应于2017年5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候金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候金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枫华支行账户62×××72上的存款人民币13,000元,至玉山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玉山县支行,账号:93×××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