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执7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翔与黄平、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翔,黄平,沈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7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翔,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黄平,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沈雪珍,女,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吴翔与黄平、沈雪珍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吴翔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翔于2017年7月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9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