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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7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翔与黄平、沈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翔,黄平,沈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7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翔,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黄平,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沈雪珍,女,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关于吴翔与黄平、沈雪珍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吴翔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翔于2017年7月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9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