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德顺与王子平、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顺,王子平,王雪峰,谢印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847号原告:王德顺,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平,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雪峰,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谢印保,男,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德顺与被告王子平、被告王雪峰、被告谢印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子平、被告王雪峰、被告谢印保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顺撤回对被告王子平、被告王雪峰、被告谢印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王德顺负担。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