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元、牟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牟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290号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70号。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化某,甘肃法钰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王某,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牟某,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