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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子进、朱振灏等与袁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进,朱振灏,袁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064号原告:朱子进,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原告:朱振灏,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告:袁俭,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檀圩镇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进、朱振灏与被告袁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子进、朱振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告袁俭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梓崇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中价值3512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子进、朱振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袁俭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梓崇路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中价值3512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抵押、毁损等,非经本院同意不得出租、买卖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劳宏耀人民陪审员  纪庆莲人民陪审员  刘昭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