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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志国与吴永忠、刘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国,吴永忠,刘海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23号原告:周志国,住湖南省凤凰县新场乡。被告:吴永忠,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刘海蓉,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原告周志国诉被告吴永忠、刘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申请免交,依法准予免交。审 判 长  杨兵权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