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虎田与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民委员会、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田,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民委员会,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031号原告:张虎田,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惠,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松,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被告: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方庆,主任。被告:高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作单位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告张虎田与被告齐河县晏城镇胡店村民委员会、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虎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虎田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