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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锦如、吴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锦如,吴军亮,吴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锦如,女,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亮,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梅,女,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许锦如、吴军亮因与被上诉人吴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向上诉人许锦如、吴军亮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许锦如、吴军亮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许锦如、吴军亮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锦如、吴军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