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兴波与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波,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55号申请人陈兴波,男被执行人王智国,男。被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正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民终2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陈兴波与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4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