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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兴波与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波,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55号申请人陈兴波,男被执行人王智国,男。被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正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民终29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陈兴波与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王智国、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4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