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861号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告河北德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石家务。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保全费520元,共计861元,由原告朝阳百盛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金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