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袁荷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袁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朱泰先,经理。被执行人袁荷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清营业部负责人,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荷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赔偿经济损失30,450.00元,案件受理费281.00元,二项合计30,6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袁荷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荷强名下的吉HV85**号车辆的车藉,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其他车辆及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宇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朱泰先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袁荷强的财产状况认可、无异议并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24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