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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涂劲松与张东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劲松,张东燕,许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85-2号申请执行人涂劲松,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张东燕,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奉新县。被执行人许家英(张东燕之妻),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涂劲松与张东燕、许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许家英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丰泽园莲花池11号房产一套。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马红以494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执规定,裁定如下:1、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丰泽园莲花池11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红所有。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丰泽园莲花池11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红时起转移。2、买受人马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龙人民陪审员  于建民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