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翔与李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翔,李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傅翔,女,生于1970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拥军,男,生于1968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101150元,未执行10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