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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可荣与熊文伦、石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可荣,熊文伦,石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40号申请执行人:黄可荣,男,生于1957年4月2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退休教师,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熊文伦,男,生于1963年3月1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石云会,女,生于1965年8月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黄可荣申请执行熊文伦、石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熊文伦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可荣借款20万元,并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若被执行人熊文伦在2016年8月30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万元,则原告黄可荣自愿放弃利息);被执行人石云会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熊文伦、石云会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熊文伦自愿从2017年4月份起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扣取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可荣,直到本案执行完毕为止(利息按调解书约定,利随本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9执40号案件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