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马晓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马晓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731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负责人:刘文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该公司职员。被告:马晓菊。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欣助理安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