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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依兰县珠山采石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兰县珠山采石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财保65号申请人依兰县珠山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法定代表人吴成,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住所地依兰县。法定代表人邹德玉,职务经理。申请人依兰县珠山采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哈佳铁路项目经理部六标四工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间,不允许支付。二、查封吴成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转籍过户、拍卖、变卖。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依兰县珠山采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郝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