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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与孟倩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孟倩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甲。法定代表人:张国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贵,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职员,住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辽宁格莱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倩,女,1984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孟倩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579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沈阳杏林整形外科医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石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