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姜文国、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国,王辉,陈明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姜文国,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陈明斗,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本院在执行姜文国与陈明斗、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王辉名下有昌国用(2004)字第171号,面积191.6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辉名下的,坐落于昌黎镇西山一中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昌国用(2004)字第171号,面积191.6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