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独山县闽福村钢村批发店申请执行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闽福钢材批发店,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闽福钢材批发店,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一桥村一桥组,注册号:52272660006707。经营者:杨建熙,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杨兴宁,男,住福建省福清市,系杨建熙之子。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陵区蚂蟥堰。法定代表人:谢国应,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闽福钢材批发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钢筋款5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双倍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申请费79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茂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柯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