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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社会与王立才、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会,王立才,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163号原告王社会,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高帅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才,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愚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邓伟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愚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聂小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小飞,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社会与被告王立才、河南省大地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济源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社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帅成、被告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菲菲、被告泰宏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其在被告王立才承包的泰宏天安广场干活,总共干了213个工,一个工160元,总计34080元,被告王立才支付了12200元,剩余21880元未付。经了解,上述工程由泰宏公司发包给了大地公司,大地公司又将工程的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了被告王立才,该工程至今工程款项未结算。现要求被告王立才支付其工资21880元,被告大地公司和泰宏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大地公司辩称:其公司并没有承包泰宏天安广场的工程,也不认识原告,未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泰宏公司辩称:其公司的泰宏天安广场工程发包给湖南六建、隆发置业、中建八局三个公司,并没有发包给大地公司,其公司并不认识原告,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王立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原告在泰宏天安广场干活。2016年9月30日,被告王立才给原告出具证明条,载明:“证明2015.8.13-2016.9.30号王社会在泰宏工地的工贰佰壹拾叁工每工壹佰陆拾元整已付壹万贰仟贰佰元整王立才2016.9.30号”。本院认为:原告称其在被告王立才承包的泰宏天安广场工地上干活,其的工资被拖欠,要求王立才支付其工资21880元,大地公司和泰宏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其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条,不是债权凭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王立才的身份,所以其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社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元(缓交),由原告王社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清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人民陪审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