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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风云、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风云,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风云,女,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7号2004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化本案在执行林风云与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函告知林风云财产调查情况,林风云未提供厦门炜城智能停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经济补偿金为50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