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通达、杨正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马利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通达,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正平,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达(杨正平之弟),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月明,女,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达(杨月明之弟),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瑞英,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达(杨瑞英之弟),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利平,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奎,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因与被申请人马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原审法院没有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没有审查核实马利平用电手续的合法性。马利平房屋的用电设计、施工和验收均无合法手续,为该次火灾事故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原审法院没有审查马利平作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马利平应在杨通达租房期间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二)原审判决杨通达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仅根据“房屋大量堆放了打手套用的原材料,堆放多台缝纫机”就认定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杨通达放的这些原材料,没有要求马利平举证证明其用电的合法性,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而忽略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就应该承担责任。马利平在房屋出租期间没有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因其违法行为才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致刘真贵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原审判决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系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马利平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火灾事故是由杨通达的行为引起。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杨通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人为增加了火灾事故的危险系数。马利平提供的是开发商依法建造的住宅小区,房屋用电等基础设施由开发商安装,供电部门长期向房屋供电,杨通达认为马利平房屋无用电合法手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二)本案虽是因租赁房屋引起,但却要查明是谁的过错引发火灾,造成刘真贵死亡的后果,从而确定责任划分。因此,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符合法律规定。故,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引起火灾事故的原因应如何认定。(一)马利平提供租赁的房屋系开发商承建的住宅小区,其基础设施经过验收合格,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主张马利平未能提供符合安全用电标准的房屋,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查明,杨通达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将电表下保险内的保险丝更换为铜丝,增大了用电安全风险,而且杨通达从马利平处取得租赁房屋后,在该房屋内从事手套加工,并堆放多台缝纫机等设备和用于加工手套的易燃原材料,擅自改变了该租赁房屋的居住用途。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租赁房屋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责任在杨通达并无不当。杨通达的上述行为是引发本案火灾事故的原因,系火灾事故责任人,马利平不对本案火灾事故承担责任,不应承担刘真贵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故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等人要求马利平赔偿刘真贵死亡后的各种费用118103元的请求不能成立。(二)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主张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本案解决的是刘真贵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后的赔偿问题,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法院在查明侵权责任主体后适用侵权责任法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通达、杨正平、杨月明、杨瑞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