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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开明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艳芬。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文、文昭力,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开明,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本院在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开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开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