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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爱花与鄢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花,鄢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736号原告:胡爱花,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鄢泽利,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胡爱花诉被告鄢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胡爱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爱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胡爱花负担。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