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胡爱花与鄢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花,鄢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736号原告:胡爱花,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鄢泽利,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胡爱花诉被告鄢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胡爱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爱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胡爱花负担。审判员 徐秋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