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杭州通信器材市场杨文飞通信经营部、张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通信器材市场杨文飞通信经营部,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79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通信器材市场杨文飞通信经营部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通信器材市场杨文飞通信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斌,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通信器材市场杨文飞通信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斌,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29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通信器材市场杨文飞通信经营部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通信器材市场杨文飞通信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斌(证件号码:)在浙商银行的62×××41的存款人民币297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方勇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