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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建国诉被告刘胜利、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国,刘胜利,李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879号原告:郭建国,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昭洲,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利,男。被告:李秀平,女。原告郭建国诉被告刘胜利、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郭建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建国负担。审判长 毋春梅审判员 郭翠翠审判员 尚   晓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