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冬梅诉廉玉华张延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廉玉华,张延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504号原告:李冬梅,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廉玉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张延华,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之,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廉玉华、张延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李冬梅与被告廉玉华、张延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冬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对被告廉玉华、张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