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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冬梅诉廉玉华张延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廉玉华,张延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504号原告:李冬梅,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恩亮,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廉玉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张延华,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之,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廉玉华、张延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李冬梅与被告廉玉华、张延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冬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对被告廉玉华、张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