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无锡耀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耀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260号原告:无锡耀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开发园区堰桥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耀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曦(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倚天(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1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郭奕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无锡耀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耀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耀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10元,由无锡耀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