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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梨俤与刘宜烺、刘用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梨俤,刘宜烺,刘用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070号原告:郭梨俤,女,192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刘宜烺,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刘用铿,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郭梨俤与被告刘宜烺、刘用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梨俤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梨俤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郭梨俤负担。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