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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逸群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逸群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2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逸群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城中路东侧综合办公楼302-15(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马传铎,总经理。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天津逸群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津0116财保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逸群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8721.33元。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逸群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8721.3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金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