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与张立伟、周艳春、邓星友、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张立伟,周艳春,邓星友,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法定代表人陈钧,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立伟,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艳春,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星友,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斌,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立伟、周艳春、邓星友、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立伟、周艳春、邓星友、夏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立伟、周艳春、邓星友、夏斌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贻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