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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住方正县方正镇。被执行人曹某某,住方正县方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在方正县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8500.00元,已将该款扣划之方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账户,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现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